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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国家环境保护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实施哈龙灭火剂生产配额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1-08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安部

发文日期1997年12月0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环发〔1997〕764号

施行日期1997年12月03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伦敦修正案所规定的国际义务,实施《中国消防行业哈龙整体淘汰计划》,逐步削减哈龙灭火剂的生产,决定对哈龙灭火剂生产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自1998年1月1日起,所有生产哈龙灭火剂的企业必须持有哈龙灭火剂生产配额许可证。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组织哈龙灭火剂的生产。哈龙灭火剂生产配额许可证当年有效。哈龙灭火剂生产企业的当年生产配额是企业可获得实施《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多边基金(以下简称“多边基金”)资助额度的主要依据。

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公安部负责确定国家年度哈龙灭火剂生产配额总量和哈龙生产企业的生产配额即最高年生产许可量。


二、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申请生产配额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生产配额许可证申请书(附件1)的格式,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申请书一式6份,并抄报省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企业,按自动弃权处理。持有哈龙灭火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方可申请哈龙灭火剂生产配额许可证。


三、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会同省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接到企业申请书10天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批,并报公安部备案。

国家环境保护局在每年12月15日之前,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下年度的哈龙灭火剂生产配额许可证,并向企业所在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消防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核发结果。


四、 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公安部根据以下因素核定哈龙灭火剂生产企业首次哈龙灭火剂生产配额:

(一)企业前3年的实际生产量、销售量、库存量和出口量;

(二)企业前3年的财务状况和劳动工资;

(三)国家1995年年度配额总量。


五、 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公安部根据企业上年度哈龙灭火剂生产配额量、生产配额交易情况及企业执行哈龙灭火剂生产配额许可证情况,确定企业下年度哈龙灭火剂生产配额量,依据以下方法核定企业哈龙灭火剂生产配额量。

(一)已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确定将在下年度获得多边基金资助并全部停止哈龙灭火剂生产的企业,核定哈龙灭火剂生产配额量为零。

已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确定将在下年度获得多边基金资助并部分停止哈龙灭火剂生产的企业,仅核定相应生产部分的年度哈龙灭火剂生产配额量;

(二)哈龙灭火剂生产企业配额总量扣除上款确定的哈龙灭火剂生产减少量后仍超过下年度国家配额总量时,将在哈龙灭火剂生产企业的上年度配额基础上等比例削减各个企业的年度哈龙灭火剂生产配额量。


六、 哈龙灭火剂生产配额经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可交易使用。实施哈龙灭火剂生产配额交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进行交易企业双方必须同时持有哈龙灭火剂生产配额许可证;

(二)用于交易的哈龙灭火剂生产配额是当年尚未使用的;

(三)欲购进哈龙灭火剂生产配额的企业须得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的同意。

配额交易分为年度交易和永久性交易两种。实施永久性交易的企业,其变更配额量作为核发企业各自下年度哈龙灭火剂生产配额的依据;哈龙灭火剂生产配额的交易价格,由交易企业自行协商确定。

配额交易企业必须鉴定交易合同,并须将交易合同上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国家环境保护局应在接到交易合同7天内,提出审批意见;并应根据批准的交易合同变更交易企业双方的当年哈龙灭火剂生产配额量。同时,向交易企业双方及其所在省级环境保护部门通报哈龙灭火剂生产配额量变更情况。

哈龙灭火剂生产企业交易哈龙灭火剂生产配额后,应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局变更后的哈龙灭火剂生产配额量组织生产。


七、 持有哈龙灭火剂生产配额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持证企业”)必须按哈龙灭火剂生产配额许可证执行情况报告表(附件2)的要求,在每季度结束后15天内向国家环境保护局报送本季度的有关情况,并抄报省、市(地)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


八、 持证企业应保存有关原始资料包括:哈龙灭火剂生产年报表;哈龙灭火剂生产月报表;哈龙灭火剂销售年报表;哈龙灭火剂销售月报表;哈龙灭火剂财务年报表;氯氟烃22、溴素、氯气等主要原料购入帐;哈龙灭火剂生产操作记录包括投料量、产量、产品灌装记录等。并接受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核查。


九、 省、市(地)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每年应共同对持证企业的生产情况和上报的数据进行不定期核查,并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将检查及处理结果上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公安部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


十、 国家环境保护局对累计两次超配额生产的企业,除行政处罚外,停发其下年度哈龙灭火剂生产配额许可证,并取消获得多边基金资助的资格。国家环境保护局商公安部可调整使用不能有效组织生产且不进行配额交易的持证企业的配额量。


十一、 对不按时报送或不报送有关数据、对瞒报和谎报数据的持证企业、对超配额生产的持证企业、对违章交易哈龙灭火剂生产配额的持证企业以及对无哈龙灭火剂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哈龙灭火剂的企业,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1.哈龙灭火剂生产配额许可证申请书(略)

2.哈龙灭火剂生产配额许可证执行情况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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