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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农业农村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长江流域禁捕执法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1-06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日期2021年01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农长渔发〔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年01月06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长江“十年禁渔”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全局计、为子孙谋的重要决策,目前沿江各省(市)退捕任务已经基本完成。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已于2020年1月1日起实行全面禁捕的基础上,2021年1月1日起,长江流域重点水域(“一江两湖七河”,即长江干流,鄱阳湖、洞庭湖,大渡河、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乌江、汉江等重要支流)将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其他禁捕水域将按照各省(市)批准划定的范围和时间实施禁捕。为有效防范和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切实巩固和维护长江流域禁捕管理秩序,现就完善长江流域禁捕执法长效管理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1号)有关要求,适应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监管需要,统筹用好各方资源,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构建责任明确、能力匹配、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执法管理格局,推动禁捕执法监管关口向一线前移、触角向下延伸,形成水上打、陆上管、市场查的禁捕执法监管合力,为巩固长江流域禁捕管理秩序、落实共抓长江大保护战略、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总体目标。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在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实行网格化管理,通过强化行刑衔接、加强船舶管理、完善群防群控、规范执法行为、建强执法队伍等,提升渔政监管能力,严格依法查处惩治各类非法捕捞和各种破坏水生生物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的违法行为,确保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监管责任落实到位,确保长江十年“禁渔令”有效执行取得扎实成效。


二、 主要任务

(一)实行网格管理,明确禁捕执法职责。各地要按照全面覆盖、不留空白、边界清晰、便于管理的原则,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基本单元,建立长江禁捕执法管理网格,划定管理区域、管理单位和责任主体,实行划片包干、定人定岗、定位定责,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对跨网格的河湖水域,要建立畅通上中下游、江河湖库、左右岸、干支流的协同管理机制,构建纵向到边、横向到底、水陆结合、区域协同的禁捕执法新格局,实行共同管理、联合执法、联防联控。发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协助监督作用,形成网格化禁捕管理合力。

(二)落实“六有”目标,提升渔政监管能力。“一江两湖七河”等禁捕任务较重的市县,要按照中办、国办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有关要求,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或相对独立设置的渔政执法队伍建设,达到有健全执法机构、有充足执法人员、有执法经费保障、有专业执法装备、有协助巡护队伍、有公开举报电话的“六有”目标。各地要根据禁捕执法管理工作实际,科学确定渔政执法人员配备比例标准,统筹解决好执法机构队伍、人员编制等问题,按标准配备执法船艇、无人机、雷达视频监控等现代化执法装备。推动涉水行政部门发挥职责职能,建设重点水域监控体系,实现设施共建和资源共享,提升执法监管效能。各级渔政执法力量要重点向基层一线倾斜,向禁捕水域面积大、非法捕捞行为多发、执法管理任务重的地区倾斜,充分保障禁捕执法管理需要。

(三)强化行刑衔接,加大禁捕执法力度。各级农业农村(渔政)部门要加强禁捕水域日常执法监管,重点加强鄱阳湖、洞庭湖、长江口等非法捕捞隐患突出水域的专项整治。各级农业农村(渔政)、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强化行刑衔接,推动健全非法捕捞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固定和认鉴定、保全等工作程序,完善案件移送、案情通报、信息共享等工作规范,依法增强对有组织、成规模、链条化非法捕捞、运输、销售犯罪团伙的处罚力度,重点打击“电毒炸”“绝户网”等非法捕捞和市场销售、加工非法渔获物行为,严肃查处非法制造和销售禁用渔具以及发布相关非法信息等违法行为,形成水上打、陆上管、市场查的执法合力。

(四)加强船舶管理,消除非法捕捞隐患。各地要加强对公务、营运、科研等船舶的规范管理,进一步落实乡镇船舶属地管理职责,由乡镇政府将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不予发放相关证书的乡镇自用船舶予以登记备案,确定航区用途,统一编制标识船名船号,并明确要求不得从事非法捕捞、运输、销售天然渔业资源等行为。乡镇政府要将登记备案的乡镇船舶信息通报所在地的农业农村(渔政)、公安、交通运输部门。上述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加大涉渔“三无”船舶(即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和大马力快艇整治力度,依法查处“三无”船舶在禁捕水域停泊、航行及从事非法涉渔活动。对长期闲置、无人管理、所有人不明的船舶,地方政府应当依法履行公告程序,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分类处置。

(五)完善群防群控,建立协助巡护队伍。各地要高度重视舆情监测防控、非法捕捞隐患排查等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避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和恶性事件。要畅通举报渠道,落实奖励资金,进一步健全有奖举报机制。鼓励行业协会、公益组织、志愿者服务队伍等积极参与,对违反长江流域禁捕管理规定以及其他破坏水域生态环境行为进行监督、抵制和举报。要结合执法监管实际需求和退捕渔民安置工作,适当吸收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协助开展渔政巡护,配合渔政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航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

(六)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检查。各地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要完善执法程序,建立健全执法行为规范,编制实施执法人员知识更新轮训计划,定期开展执法示范窗口和示范单位典型推介、指导案例发布、典型案例剖析、案卷评查、评议考核等工作,加强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全面提升执法队伍软实力。农业农村部要构建跨区域的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和渔政指挥调度系统平台,做到基础网络共建、案件信息共享、程序环节衔接,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三、 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压紧压实各方责任。各地要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落实政府主体责任,统筹用好各方资源,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强化全面禁捕执法监管。要进一步强化禁捕工作领导小组,完善长效机制,保持工作稳定,把“十年禁渔”抓实抓细抓到位。各级农业农村(渔政)、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联席会议、会商督办、执法联动、信息共享等协作机制,形成执法监管合力,强化监督检查,确保“禁渔令”落实落地。

(二)强化支撑保障,加强督导考核激励。各地要将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对渔政装备设施和执法能力建设的投入保障。要落实协助巡护队伍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和劳动保障,维护执法人员合法权益。要将长江“十年禁渔”纳入各级地方政府绩效、河(湖)长制等相关考核体系和督查激励措施,实行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激励约束机制,对禁捕工作绩效突出的部门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乱作为、慢作为、不作为等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追责问责。

(三)注重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地要深入细致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引导党员干部、行业协会、公益组织、新闻媒体等发挥积极作用,倡导饮食文化新风尚,营造水上不捕、市场不卖、餐馆不做、群众不食长江野生鱼的良好氛围。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要求,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内容,扩大宣传覆盖面,注重以案释法,强化警示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各类破坏水生生物和水域生态行为的辨识能力和抵制意识。


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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