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1994年)公安部关于更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证文职干部证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1-04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94年10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通字〔1994〕83号

施行日期1994年10月22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证》、《文职干部证》的管理,决定更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文职干部(含武警内卫、公安边防、消防、警卫和武警水电、黄金、交通指挥部、森林警察部队)的《警官证》和《文职干部证》,证皮的颜色由原来的墨绿色改为藏蓝色,证芯加注有效使用期限,有效使用期限为4年,其他内容不作变动。新的《警官证》和《文职干部证》于1995年1月1日开始启用,旧证同时废止。

附件:《警官证》和《文职干部证》证芯样本(略)

1994年10月22日


上一篇:(2000年)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

下一篇:(2011年)卫生部、公安部、工业和...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