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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劳教、劳改工作干部试行岗位补贴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1-03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

发文日期1981年07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1]公发[劳]95号

施行日期1981年07月07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根据一九八0年九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做好劳动教养工作的报告》中对劳教、劳改工作干部实行岗位补贴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劳教、劳改单位(收容审查站、劳动教养场所、监狱、劳改队、少管所)的在职干部,享受本岗位补贴。设在劳教、劳改单位内的商店、银行、粮店、学校、托儿所、纯社会工人专业队、单独核算的招待所以及省、市、自治区劳教、劳改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不享受本岗位补贴。


二、 岗位补贴的标准:按省、市、自治区享受补贴的干部计算,每人每月平均九元。具体补贴标准要有差别,不能平均发放。农、矿业应高于其他行业,边远地区应高于城市,中队应高于大队,大队应高于支队、总队,以鼓励干部到第一线工作。


三、 调离劳教、劳改单位的干部,即停发本岗位补贴,不予保留;因病、因事请假缺勤,按日扣发岗位补贴;旷工和工作失职造成损失以及违犯政策的酌情停发当月岗位补贴。


四、 岗位补贴所需经费,随工资发放渠道支付,即工资由何处发放,岗位补贴由何处开支。


五、 请各地按照上述原则规定,结合本省、市、自治区的实际情况,由公安、财政和劳动部门拟定具体实施办法,从一九八一年十月一日起执行。具体实施办法,请报公安部、财政部和劳动总局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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