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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农药运输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1-03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日期2009年03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交水发〔2009〕162号

施行日期2009年03月27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农业、公安、安全监督部门:

为确保农药运输安全顺畅,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和有关国家标准,参照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等国际推荐规则,现将农药运输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凡危险性低于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农药条目包装类别Ⅲ标准的农药产品(含农药登记为低毒、微毒产品),按普通货物管理。


二、 对列入上述标准农药条目包装类别Ⅲ的农药产品(含农药登记为中等毒产品),其内容器所盛装农药重量或容量在5kg或5L以内且每包件重量不超过30kg的,同时具有符合国家标准《农药包装通则》(GB3796-2006)规定要求的包装容器和内容器,按普通货物管理,但须在有关运输文件货物说明中注明“有限数量”或“限量”一词;同时,在包件外表面的一个菱形框内标明内装物的联合国编号(前加字母“UN”)和“Ⅲ”(即包装类别Ⅲ),“Ⅲ”标在联合国编号下侧,见附件一《农药限量产品包件外表面标志内容的说明》。另外,在按限量要求对农药进行包装时,应确保同一外容器的内装物不会因渗漏而发生危险反应。上述农药产品的限量标准,见附件二《农药限量一览表》。


三、 对包装类别Ⅰ、Ⅱ的农药产品(含农药登记为剧毒、高毒产品)以及不符合限量标准及包装要求的包装类别Ⅲ的农药产品,仍按危险货物管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交通运输部,联系电话:010-65292225。


附件:1. 农药限量产品包件外表面标志内容的说明

2.农药限量一览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1:

农药限量产品包件外表面

标志内容的说明

属于限量运输的农药产品包件上须标有以45o角度斜放的方(菱)形框,菱形边线的长度至少50毫米,宽度至少2毫米,框内数字和“Ⅲ”的高度至少6毫米,如果包件内有不同联合国编号的一种以上物质,菱形框必须够大以便容纳每个有关联合国编号。

附件2:

农药限量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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