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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公安部六局关于办理国籍公证证明的复函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1-02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公安部,司法部

发文日期1980年12月0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3]司公字第149号

施行日期1983年12月02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局:

你局公证律师处桂司公律(83)26号函悉。经研究认为,凡中国公民因与外籍人通婚,而要求办理中国国籍证明的,公证处可以根据申请人所持的护照或户口簿,没有户口簿的公民(指非城镇户口的人)可由县公安局出具书面证明,给予办理国籍证明。证词为:“兹证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具有中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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