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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商业部、公安部关于停止生产、销售四氯化碳灭火器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1-02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商业部,公安部

发文日期1984年08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4]商五联字第23号

施行日期1984年08月16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四氯化碳灭火器是一种老消防产品,不仅灭火效率低,而且在灭火时由于高温的作用,产生有毒光气,属窒息性毒剂,对人畜都有危害。国外早已禁止使用。近几年来,我国有些省、市已禁止生产、销售四氯化碳灭火器。但有个别地方还在继续生产、使用。为了保障安全,加强统一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 凡生产四氯化碳灭火器的企业,立即停止生产

二、 商业部门停止收购,库存产品销售完为止

三、 各消防器材维修厂立即停止维修四氯化碳灭火器,也不得灌装四氯化碳灭火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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