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2016年)财政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实施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工作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0-28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财政部

发文日期2016年10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财库〔2016〕174号

施行日期2016年10月2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库〔2016〕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

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地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项工作进展顺利。按照公安部、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4〕47号)要求,决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工作的内容

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证核发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发生交通违法被交通警察现场处以罚款处罚的,被处罚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以下简称缴款人)可以到处罚地所在省选择的代理银行在全国任意地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缴款人还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服务终端等方式缴纳交通违法罚款。

各省在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范围内,选定本省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的代理银行。

(一)通过代理银行营业网点缴款的基本流程。

1. 缴款人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到代理银行营业网点缴款,代理银行营业网点通过代理银行总行访问全国省际交通违法处罚和缴款信息交换平台,查询并核对交通违法信息,经缴款人确认后收取罚款,并出具缴款回单。


2. 代理银行按照与省级财政部门签订的协议,通过行内系统按规定将罚款资金汇划至各省指定的接收该项资金的银行或账户,将收缴信息传递到各省指定的接收该信息的银行。同时,将收缴信息每日汇总后导入财政部。


3. 代理银行总行将收取罚款的电子信息及时传递至全国省际交通违法处罚和缴款信息交换平台,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罚款收缴信息将对应的违法记录变更为“已处理”,以便缴款人办理相关业务。


4. 各省指定接收罚款资金的银行收到资金信息后,按规定将信息导入到本省的非税系统,各地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及时缴入各级国库。


5. 各级财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按各地的规定进行对账。


(二)通过其他方式缴款的流程。

缴款人通过代理银行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服务终端等方式缴款的,由缴款人自行使用计算机、手机、银行自助服务终端等登录缴款界面,录入《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确认无误后缴款。后续业务流程与通过代理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缴款的流程一致。

(三)罚款退付。

由于行政处罚被撤销、变更或者缴款人因疏忽出现多缴款、重复缴款、错误缴款等情形,需要按规定办理退付的,可向处罚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处罚地非税收入退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做好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工作的要求

(一)科学制定有关制度和规程。

1. 各省级财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银行要加强沟通,制定本省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收缴信息差错处理、群众投诉处理和应急处理等工作机制和流程,确保资金安全,切实服务群众。


2. 省级财政部门要与选定的代理银行总行或总行授权的分支机构签订协议,明确接收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的银行或账户、资金落地方式、信息传递方式和要求等。


3.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法律文书制作管理,按规定及时、准确地核对、录入、转递、变更交通违法信息。


4. 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对代理银行代收交通违法罚款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业务的监督管理。


5. 各代理银行总行要建立健全代收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业务的内部操作规程以及单据转递、信息反馈和查询制度。各代理银行要将接收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的相关账户信息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备。


(二)切实加强服务能力建设。

1. 公安部建立的全国省际交通违法处罚和缴款信息交换平台,要确保代理银行可实时查询到跨省异地处罚和应缴款信息,即时将罚款收缴信息传递到处罚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2. 各级财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要保障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使用信息系统的稳定和持续运行,要安排专人值守,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确保缴款人顺利完成缴款。


3. 各代理银行总行要认真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在代收渠道、营业时间、服务设施、缴款手续等方面为群众缴款提供便利;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按照统一口径向群众宣传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的措施;禁止代理银行营业网点工作人员以各种理由对群众缴款不予受理或者推诿、搪塞,违者坚决倒查责任。


(三)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各级财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对实施交通违法罚款跨省异地缴纳工作中涉及的机动车驾驶人个人信息均负有保密责任,严禁将获得的机动车驾驶人姓名、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等信息泄露、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以及用于商业目的。

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实施,强化宣传培训,确保这项便民利民的重要工作落实到位。

财政部

公安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16年10月21日


上一篇:(2010年)商务部、公安部、农业部...

下一篇:(2009年)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爆...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