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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公安部关于对出售带有淫秽内容的文物的行为可否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问题的批复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0-28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10年05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复字〔2010〕3号

施行日期2010年05月22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北京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对出售带有淫秽内容的文物的行为可否予以治安处罚的请示》(京公法字[2010] 50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公安机关查获的带有淫秽内容的物品可能是文物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文物认定。经文物行政部门认定为文物的,不得对合法出售文物的行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公安部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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