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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0-28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文日期1999年01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税委会〔1999〕3号

施行日期1999年01月2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委员单位: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 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议事规则》

附件: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议事规则

为正确、有效地发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以下简称“税委会”)的议事协调职能,保证税委会审议、决策程序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规则。

主 要 职 责

一、税委会的主要职责是:审定调整海关关税税率、年度暂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特别关税(包括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税率和修订进出口税则税目、税号的方案;批准有关国家适用税则优惠税率的方案;审议上报国务院的重大关税政策和对外关税谈判方案;提出制订和修订 《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方针、政策和原则,并对其修订草案进行审议。

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税则”)负责税委会的日常工作,研究提交税委会全体会议审议的事项,完成国务院或税委会交办的工作。

会 议 制 度

三、税委会实行全体会议和税则办主任办公会议制度。

四、税委会全体会议由税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决定和部署税委会的重要工作;(二)审议制定或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方针、政策、原则及审定其修订草案;(三)审议重大关税政策和对外关税谈判方案;(四)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修订草案;(五)审议税委会委员提案;(六)讨论其他需要税委会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税委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自税委会主任即时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税则办有关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税委会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需报国务院批准。

税委会全体会议会议纪要由税委会主任签发。

税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税委会全体会议时,由该委员委托本部门其他领导出席会议。

五、税则办主任办公会议由税则办主任、副主任及税委会有关成员部门联络员组成,由税则办负责人召集和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非税委会成员单位的联络员、税则办有关工作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预审提交税委会审议的草案、议案,并形成基本一致意见。

委员提案制度六、税委会实行委员提案制。

七、委员提案是指对国家关税政策,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的修订,对进出口商品的关税税目设置、税率(包括暂定税率)的调整提出的修正案。

八、委员提案按统一格式(见附件)书面提出,必要时在统一格式后附有关详细材料。

九、税则办负责受理委员提案,经征求、协调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处理建议,提请税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公文审批制度十、经税委会审议通过或报经国务院批准后,需由海关执行的有关决定,由税委会发文通知海关总署。

十一、税委会授权税则办决定的事项及贯彻税委会议定事项中的有关技术性问题,由税则办发文通知海关总署负责关税计征管理的司局。

十二、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关税工作联络单位和各类企事业单位报送税委会的公文,由税则办受理,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负责提出处理意见,涉及重要事宜的,由税委会负责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审核,提交税委会审议。

十三、税委会不受理个案关税减免的报告和请示。

十四、税委会发文,由税委会负责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签发,重大问题,报请税委会主任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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