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公安部关于确定“人口较多、治安任务重的地级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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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93年05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政治〔1993〕79号
施行日期1993年05月13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发[1992]49号文件)中规定,首次评定授予警衔时,正处级职务人员中,现任“人口较多、治安任务重的地级市公安局局长,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督”。经研究并报请国务院主管领导同志批准确定下列42个市为人口较多、治安任务重的地级市:保定、邯郸、唐山、秦皇岛、大同、包头、鞍山、锦州、抚顺、本溪、吉林、大庆、齐齐哈尔、苏州、无锡、常州、南通、扬州、连云港、宁波、温州、淮南、芜湖、九江、厦门、烟台、淄博、威海、佛山、江门、惠州、汕头、韶关、珠海、湛江、柳州、北海、桂林、岳阳、襄樊、宜昌、洛阳市。
上述地级市公安局局长可按《国务院批转公安部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评定授予警衔,授衔命令的时间统一填写为1992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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