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2016年)公安部法制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两个规定”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0-23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16年01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法〔2016〕104号

施行日期2016年01月26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2016年1月26日 公法[20161 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法制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法制总队:

为推进执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进一步改革完善执法质量考评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公安部对《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公安部令第60号)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令第41号)(以下简称“两个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1月14日,经郭声琨部长批准,新修订的“两个规定”分别以公安部令第137号、第138号发布,自3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学习贯彻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新修订的“两个规定”发布施行的重要意义。加强执法质量考评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强化执法监督管理、提升执法质量的重要保证。多年来,各级公安机关和法制部门按照“两个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执法质量考评和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追究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了大量的执法问题,有力促进了公安机关执法质量的整体提升。但是,面对公安执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两个规定”实施中还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问题,有的在执法质量考评中下达不合理的考评指标,有的考评结果运用不充分,有的对执法过错发现、纠正不及时,执法责任落实不到位,执法不规范、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还时有发生。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明确要求,要落实执法办案责任制,完善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冤假错案的标准、纠错启动主体和程序,建立冤假错案终身追究制。《公安部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建设法治公安的决定》对深化执法质量考评工作、健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也提出了要求。此次公安部全面修订“两个规定”,既是落实中央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任务要求,也是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强自身执法监督管理、不断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各级公安法制部门要从推进公安执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建设法治公安的高度,充分认识新修订的“两个规定”发布施行的重要意义,切实抓好新修订的“两个规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


二、 认真学习、准确把握“两个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针对执法质量考评范围不够宽、考评项目和指标设定不合理、考评结果运用不充分,执法过错发现和纠正不够及时、执法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公安部对“两个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的相关改革精神体现到新修订的“两个规定”中。如,在考评范围上,将接处警执法、执法办案场所和监管场所建设和管理、涉案财物管理、执法安全以及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应用管理等情况纳入考评。在考评项目和指标设定上,为防止部门、警种各自为政、乱下考评指标等突出问题,明确规定考评项目和指标由各省级公安机关统一确定,部门、警种不得以自己名义下达执法质量考评项目和指标,不得以不科学、不合理的罚没款数额、刑事拘留数、行政拘留数、发案数、退查率、破案率等作为考评指标。在考评结果运用上,明确要求把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果作为衡量公安机关及其所属执法部门、执法民警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并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涉及公安机关领导、执法部门的干部任用,执法民警晋职晋级以及执法工作的评优评先,应当把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果作为考核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以此突出考评的激励、导向作用。在执法过错认定标准上,明确规定执法过错是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执法错误,对于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正确性及效力的执法瑕疵,不属于执法过错,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但应当纳入执法质量考评进行监督并予以纠正。在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上,吸收了各地的成熟做法,增加了诫勉谈话、降低警衔、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取消录用等处理方式。为建立冤假错案终身追究机制,明确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错案的,要终身追究执法责任,不受执法过错责任人单位、职务、职级变动或者退休的影响,等等。各级公安法制部门要带头组织学习,把学习新修订的“两个规定”作为今年法制教育培训的重点内容,通过集中学习、专题讲座、案例评析等多种形式,确保广大民警特别是法制民警能够正确理解、准确掌握新修订的“两个规定”的主要内容。


三、 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管理工作。新修订的“两个规定”是各级公安法制部门履行执法监督管理职责的重要依据,对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问题、全面提升执法质量、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提档升级,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公安法制部门要以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两个规定”为契机,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是要根据新修订的“两个规定”的有关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对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对不科学、不合理的考评指标要全面进行清理。二是要把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两个规定”与贯彻执行《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建立完善刑事案件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工作机制结合起来,使个案考评、日常考评与受立案监督、案件审核同步进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三是进一步完善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实现接报警信息、网上办案、办案场所管理、音视频资料管理、涉案财物管理等信息系统之间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切实加强网上审核、网上监督、网上考评,努力提升执法监督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各地接此通知后即报告分管厅局长,抓紧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我局。


上一篇:(2018年)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国...

下一篇:(2010年)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