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公安部关于对警务公开实施情况开展现场督察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0-23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99年06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督〔1999〕28号
施行日期1999年06月22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督察机构:
近日,公安部决定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并就此发出通知,作出部署。这是公安部为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坚持依法从严治警方针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一项重要的警务部署。各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协助行政首长检查、督促警务公开的贯彻落实。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 各级督察机构要组织督察民警认真学习《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公通字(1999)43号),充分认识实行警务公开的重大意义,正确掌握警务公开的内容和基本要求,把开展对警务公开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督察作为当前督察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制定督察方案,并开展现场督察。
二、 各级督察机构要充分发挥督察工作机动灵活、快速有力的特点和优势,采取组织专项督察、例行督察、明察暗访、突击检查等多种形式,深入各部门、各警种对警务公开实施情况加强督促检查。
三、 督察的重点:一是各级公安机关制定警务公开的具体实施办法和组织实施的情况;二是是否按规定的内容予以公开;三是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窗口单位和基层科所队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情况。
四、 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有关单位整改;对违反警务公开有关规定,经指出后仍不纠正的,可采取发督察通知书、建议书等形式,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结合实际认真研究落实,并将意见和工作情况及时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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