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2014年)公安部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和《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0-19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14年04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安部令第131号

施行日期2014年04月12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安部令

(第131号)

经清理,现决定废止1993年9月24日发布实施的《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公安部令第14号)和1994年12月25日发布实施的《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郭声琨

2014年4月12日


上一篇:(2014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

下一篇:(2016年)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