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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0-19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14年06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安部令第132号

施行日期2014年06月29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32号)

根据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公安部对涉及劳动教养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公安部决定:对9件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 删去《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1999年6月11日公安部令第40号发布)第六条第四项中的“劳动教养”。


二、 删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1999年6月11日公安部令第41号发布)第六条第五项和第八项中的“劳动教养”。


三、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1999年9月4日公安部令第42号)第十四条第三项,其他各项顺延。


四、 删去《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2000年 4月24日公安部令第50号发布)第五十三条中的“劳动教养”。


五、 将《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2001年10月10日公安部令第60号发布)第七条第四项修改为“依法提前解除收容教育。”


六、 删去《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1日公安部令第63号发布)第十六条第四项,其他各项顺延。


七、 删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2003年7月24日公安部令第66号发布)第四十条第三项中的“劳动教养”。


八、 删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2008年2月28日公安部令第97号修订发布)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劳动教养”。


九、 删去《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中的“劳动教养解除”;删去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其他各项顺延。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郭声琨

2014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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