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主富农对其成份提出申诉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0-17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62年08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62年08月11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7月13日〔62〕法办邵字第110号报告已收阅。关于地主、富农对其成份提出申诉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因不属于司法业务范围,人民法院不应直接处理这类问题;请你们报请省委决定,由省人民委员会办理为宜。
此复
合肥律师推荐
-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