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异父异母兄妹结婚问题的复函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0-17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62年07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研字第40号
施行日期1962年07月26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安徽省计划委员会人事处:
你处关于常福虎、常银花婚姻问题的来函已收到。我们意见:根据 婚姻法的精神,异父异母的兄妹可以结婚,同父异母的兄妹不能结婚。对常氏兄妹的婚姻问题,因为我们不能确定他们之间的血统关系,无法提出具体意见。
合肥律师推荐
-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