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答复《关于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法院再审维持原判后又被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案件,检察机关是否应当派员出庭的请示》的函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0-17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日期2003年08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2003〕高检民发第10号

施行日期2003年08月04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

你处《关于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法院再审维持原判后又被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案件,检察机关是否应当派员出庭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交原审人民法院按一审程序再审,当事人上诉后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原审人民法院依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裁定对案件开庭重审时,人民检察院没有法定的出庭职责,不派员出庭。


上一篇:(200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

下一篇:(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西...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