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199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首次颁发荣誉证书和证章时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颁发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荣誉证书和证章的办法》(试行)第二条的补充规定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0-14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日期1990年07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高检发人字〔1990〕2号

施行日期1990年07月05日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为了做好首次对检察机关工作人员颁发荣誉证书和证章的工作,考虑到检察机关的特殊历史和干部构成情况,对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颁发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荣誉证书和证章的办法》(试行)第二条作如下补充规定:

在编检察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在检察机关工作虽不满30年,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亦可获得荣誉证书和证章:

一、 从事政法工作满30年,其中在检察机关工作不少于10年的;

二、 从事党政军工作满35年,其中在检察机关工作不少于10年的。或虽不满10年,在恢复和重建检察机关中有重大贡献的。

此补充规定只有首次颁发时有效,以后颁发须严格按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上一篇:(199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

下一篇:(199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