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民航局、公安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押解犯罪嫌疑人乘坐民航包机安全保卫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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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
发文日期2017年07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民航发〔2017〕107号
施行日期2017年07月27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2017年7月27日 民航发〔2017〕107号)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各机场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海关总署各直属单位,质检总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规范押解犯罪嫌疑人乘坐民航包机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民航包机安全和运行秩序,现将《押解犯罪嫌疑人乘坐民航包机安全保卫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押解犯罪嫌疑人乘坐民航包机安全保卫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押解犯罪嫌疑人乘坐民航包机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民航包机安全和运行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承担组织、保障、执行押解犯罪嫌疑人乘坐民航包机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乘坐押解犯罪嫌疑人民航包机的人员。
第三条 押解犯罪嫌疑人乘坐民航包机,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和民航相关规定,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押解、谁负责”的原则,统一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密切协同配合,确保执行押解犯罪嫌疑人任务的民航包机安全。
第四条 公安部负责押解犯罪嫌疑人乘坐民航包机的组织领导和审批工作,制定押解犯罪嫌疑人乘坐民航包机审批和办理程序,民航局公安局具体负责指挥、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五条 民航局负责确定执行押解包机任务的航空公司,明确使用机型,制定相关飞行计划和国内机场保障措施。
第六条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公安局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本地区起飞、中转、降落的押解犯罪嫌疑人民航包机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 本规定使用的部分术语定义如下:
押解犯罪嫌疑人包机,是指公安机关向航空公司租用的专门用于押解犯罪嫌疑人的客运飞机。
押解机关,是指派员执行包机押解犯罪嫌疑人,并对押解任务负主要责任的单位。
包机承租单位,是指押解犯罪嫌疑人包机的实际出资单位。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押解犯罪嫌疑人乘坐民航包机,押解人员(正式在职民警)至少应当2倍于犯罪嫌疑人。押解女性犯罪嫌疑人乘坐民航包机,押解人员中应当有女性民警。
第九条 押解犯罪嫌疑人乘坐民航包机,应当严格遵守包机承租单位和押解机关的有关保密要求,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押解包机航程、押解人员和犯罪嫌疑人身份等与押解工作有关的信息。对违反本规定,造成泄密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押解犯罪嫌疑人不得乘坐民航包机:
(一)押解人员不遵守旅客乘坐民航飞机安全要求的;
(二)押解人员不服从机长指令和空中警察(以下简称空警)管理的;
(三)被押解犯罪嫌疑人身体健康情况不适宜乘坐民航飞机的;
(四)其他违反本规定或者有关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的。
乘坐民航包机过程中出现以上情形的,执行押解包机任务的航空公司或协助押解的空警机构应当在事发一小时内报告民航局公安局,两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押解机关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执行押解任务的民警要切实履行好岗位责任。民航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做好协助押解工作,如遇恐怖袭击、恶劣天气等突发事件,应当协助做好安全处置、预警通报等工作。
第十二条 押解人员未按本规定执行押解,干扰民航运行秩序或者影响安全,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押解任务准备
第十三条 押解犯罪嫌疑人包机承租单位应当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商请民航局,并至少告知包机计划航程、航段、飞行时刻、各航程航段拟登机人员身份和数量、是否需要载运危险物品或者患有疾病人员等信息。
第十四条 民航局公安局应当及时确定执行协助押解任务的空警或航空公司保卫机构,明确工作要求,协调部署包机飞行中和国内机场抵离现场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五条 押解犯罪嫌疑人的民航包机,应当有空警或者专职航空安全员随包机协助执行押解任务。派驻空警的航空公司应当派遣空警执行押解犯罪嫌疑人包机任务。
执行押解包机任务的航空公司应当严格挑选机组人员,并向包机承租单位和押解机关提供机组人员名单备核。
第十六条 押解机关应当制定押解工作方案,选派素质高、能力强、具有押解工作经验的县处级领导全程负责,挑选政治可靠、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纪律严明的民警执行押解任务,提前对执行押解任务的民警进行教育培训,提出工作要求,确保执行押解任务的民警知晓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能够熟练使用押解任务所需的器材装备。
第十七条 押解犯罪嫌疑人乘坐民航包机,押解机关应当做好手铐、脚镣、警绳、头套、号码背心、物证箱、医疗药品等警械、器材和物品的准备工作,但是不得携带武器。
协助押解的空警和航空安全员应当携带便携式爆炸物探测仪和手持金属探测器等检查检测设备。
第十八条 押解犯罪嫌疑人包机需出入境的,包机承租单位应当积极主动协助办理包机飞经有关国家的飞越许可和落地许可,及包括民航机组和随机保障人员、执行押解任务的工作人员、被押解犯罪嫌疑人、随机新闻媒体人员、其他相关工作人员等在内的包机所载人员、货物物品以及包机的边境、海关和检验检疫手续。
包机所载人员均应办妥有效出入境证件。
第十九条 押解犯罪嫌疑人包机需出入境的,押解机关应当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函商公安部边防管理局、出入境管理局、进出境地直属海关,由公安部边防管理局、出入境管理局、进出境地直属海关部署包机出入境口岸边防检查机关、海关有关部门为包机所载人员提供出入境便利。
第二十条 押解犯罪嫌疑人包机承租单位应当至少提前24小时召集押解机关、机场公司、机场公安机关和安检机构、空警机构和航空公司保卫部门等有关单位和部门,研究确定包机押解工作方案和职责分工,做好预警研判和风险排查,并逐一落实管控责任。
包机需出入境的,应当同时邀请有关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海关、检验检疫等单位和部门参加会议。
第二十一条 押解犯罪嫌疑人包机承租单位或押解机关应当提前向飞机运营航空公司提供各航段登机人数、拟托运和随身携带物品的书面装载清单(包括物品的类别、件数、重量等)。
危险品的运输应当符合民航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并取得飞机运营航空公司的书面同意。
包机需出入境的,应当同时向有关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海关、检验检疫等单位和部门提供出入境人员名单(包括姓名、证件种类、证件号码等)和需申报的物品清单(包括物品的类别、件数等)以及申报出入境人员健康状况。
第四章 押解任务执行
第二十二条 押解机关应当与机场公安机关和安检机构、空警机构和机组等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民航包机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好民航运行秩序。
第二十三条 押解犯罪嫌疑人乘坐民航包机,应当遵守民航安全检查和危险品运输的有关规定,不得携带危险、违禁物品。
第二十四条 押解人员在押解过程中应当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约束措施,保持对犯罪嫌疑人的全程控制,不得允许犯罪嫌疑人单独行动,不得使用警械将犯罪嫌疑人固定在飞机上。
第二十五条 押解犯罪嫌疑人乘坐民航包机,登机后应当按照事先与航空公司或机组协商确定的座位就坐,不得随意调换座位,确保包机配载平衡。
第二十六条 押解犯罪嫌疑人乘坐民航包机,飞行中除工作必需外,不得在客舱内随意走动。飞机经停、过站停场期间,应当自觉维护客舱内秩序,未经机组同意,不得下机。
第二十七条 押解犯罪嫌疑人乘坐民航包机过程中,押解人员和被押解人员不得饮用含酒精饮料,不得使用刀叉等餐具,不得使用玻璃、陶瓷类器皿。
第二十八条 机场安检机构应当严格依照标准操作规程对押解犯罪嫌疑人包机所载人员及物品开展安全检查,严防无关人员及危险、违禁物品进入飞机:
第二十九条 机场公安机关应当做好押解犯罪嫌疑人包机抵离现场安保工作,协助办理工作人员和车辆进出机场隔离区和停机坪手续,确保包机抵离现场安全有序。
第三十条 押解犯罪嫌疑人乘坐民航包机从境外(含港、澳、台)回国的,包机承租单位应指定专人担任境外交接现场指挥,提前制定境外交接工作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与境外警方等相关执法部门协商确定外方与我押解机关在各环节的职责任务,确保境外交接现场安全有序。
第三十一条 押解犯罪嫌疑人乘坐民航包机从境外(含港、澳、台)回国的,包机承租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境外交接现场以下工作:
(一)协调境外警方等相关执法部门划定犯罪嫌疑人交接现场并实施警戒;
(二)协调境外警方等相关执法部门确定犯罪嫌疑人交接与登机顺序;
(三)协调机场有关部门在登机前对犯罪嫌疑人随机行李物品、我工作组随机回国人员行李物品、需随机携带回国的物证及其他物品进行全面细致的安全检查;
(四)确认随包机回国工作组人员、外方人员及行李物品,组织随包机回国工作组人员、外方人员接受空警和航空安全员的安全检查;
(五)协调境外警方等相关执法部门、机场有关部门维护交接现场秩序与安全,确保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交接现场和行李、物品装载区域。
(六)其他在境外交接现场需要协调处理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押解犯罪嫌疑人乘坐民航包机从境外(含港、澳、台)回国的,犯罪嫌疑人登机前,空警和航空安全员应当对飞机拟装载的货物和随身行李进行防爆检查;押解人员应当协助空警和航空安全员共同做好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检查。
未经安检、防爆检查的货物、随身行李不得装载飞机,未经人身检查的犯罪嫌疑人不得登机。
第三十三条 押解犯罪嫌疑人乘坐民航包机抵达最终目的地后,押解机关应当组织押解人员和被押解人员迅速有序下机,避免对民航运行秩序造成影响。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等部门办案中需要押解犯罪嫌疑人乘坐民航包机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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