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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公安部关于切实做好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0-09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14年11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法〔2014〕1404号

施行日期2014年11月20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法[2014]1404号)

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陕西省、直辖市公安厅、局:

2014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作出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印发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法[2014]220号,以下简称《办法》)。为确保试点工作依法有序开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时期,各类社会矛盾凸显,轻微刑事案件的数量增长较快。受有限的司法资源制约,一些轻微刑事案件办理时间过长,既耗费大量司法资源,也不利于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针对这一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以推动刑事案件实现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刑事诉讼质量和效率。这一举措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积累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经验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统一思想认识,按照

《决定》和《办法》要求,认真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试点工作。


二、 认真贯彻执行

《决定》和《办法》有关工作要求。要准确把握《办法》规定的速裁程序适用条件和范围。在适用条件上,案件应当同时符合《办法》第一条规定的四个条件;在适用范围上,“行贿犯罪”包括公安机关管辖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和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要依法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予以逮捕。对于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在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要按要求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适用速裁程序的建议。看守所要为驻所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并按规定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转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


三、 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提高诉讼效率。有关省级和地市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下指导,监督试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要指导试点单位积极探索侦查阶段提高刑事案件办理效率的途径,为下一步改革积累经验。试点单位要根据《办法》精神,视案件具体情形实现繁简分流,并指定专人负责、强化部门协作、优化工作流程。要积极运用公安机关各类信息库、办案协作机制和科技手段,提高调查取证工作效率,减少人力和时间消耗。同时,要坚持法治原则,依法查清事实、固定证据,严把法律关、证据关,确保案件办理质量,兼顾执法公正与效率。


四、 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试点单位公安机关要加强与当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的联系沟通和工作配合,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同时,要积极协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就有关案件调查取证的重点、标准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共同出台工作规范,提高诉讼效率。

试点情况和执行中的问题,请每半年形成一次书面报告报部。


公安部

201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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