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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函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09-22 阅读次数:

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劳办发〔1996〕191号

公布日期:1996.09.16

施行日期:1996.09.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行政许可批复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6]191号)

上海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沪劳保字[1996]1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

  二、按照《劳动法》及有关配套规章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医疗期,因此在计算“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时,不应扣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

  三、在计算医疗期、经济补偿时,“本单位工作年限”与“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为同一概念,也不应扣除劳动者此前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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