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董昭海等诉江汝甲赔偿一案应否受理的复函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09-18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94年05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93]民他字第22号

施行日期1994年05月11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法民他字(1993)第17号关于董昭海等诉江汝甲赔偿一案应否受理的请示报告收悉。我们经研究认为,董惠珍等人的死亡系杨吉祥的犯罪行为所造成,与雇主江汝甲无关。因此,江汝甲不具有被告地位,人民法院不应受理董昭海等人要求江汝甲赔偿损失的起诉。


上一篇:(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岳阳通...

下一篇:(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湛江市...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