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一请字第13号请示报告的复函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09-11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96年10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1996〕经他字第26号

施行日期1996年10月10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1996年10月10日 [1996]经他字第26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川高法经一请字第13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资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机构并不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6条的规定,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受理该案。你院请示报告中的意见是正确的。

此复。


上一篇:(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部...

下一篇:(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孙秀云...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