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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新增人民法院公文发文代字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09-09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97年03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办〔1997〕14号

施行日期1997年03月06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有些高院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成立一些机构,并就如何确定发文代字请示我院。经研究,对我院1992年下发的《人民法院公文编号办法》中的发文代字补充如下:

经济审判第一庭(经一)   经济审判第二庭(经二)

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一)   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二)

立  案  庭(立)    审判监督庭(督)

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赔偿)  知识产权庭(知)

少年案件审判庭(或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等)(少)

法警总队(警)

另:机关服务中心(服)

中国法官协会、中国女法官协会(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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