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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适用范围的复函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09-07 阅读次数: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发文字号:保监厅函〔2017〕97号

公布日期:2017.04.26

施行日期:2017.04.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行政许可批复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适用范围的复函

(保监厅函〔2017〕97号)

保监厅函〔2017〕97号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适用范围界定的请示》(中银保险报〔2017〕3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第十一条仅适用于对直接保险业务办理再保险分出的情形。
  二、《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财产险”,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2017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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