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鄂立呈字第7号函的复函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08-29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0年01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经〔1999〕143号
施行日期2000年01月01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鄂立呈字第7号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本案当事人在合同的仲裁条款中约定在香港依据国际商会的 仲裁法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按仲裁地香港的法律,该仲裁条款是有效的、可以执行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对本案纠纷无管辖权,你院应告知当事人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本案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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