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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08-28 阅读次数:

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4〕23号

公布日期:2004.02.27

施行日期:2004.0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行政法规解释

 

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

国办函〔2004〕23号  

国家税务总局:

你局《关于明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扣缴义务人的请示》(国税发〔2004〕14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中的“征收、管理”,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一律比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          

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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