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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天津市旭帝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迈柯恒工贸有限公司与建行天津分行南开支行存款纠纷二案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的答复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08-22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1年04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2001〕民二他字第13号

施行日期2001年04月11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天津市旭帝商贸有限公司、

天津开发区迈柯恒工贸有限公司与建行天津分行南开支行

存款纠纷二案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的答复

(2001年4月11日[2001]民二他字第13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0〕15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认定付款人的过错和责任,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理。至于存款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需经过审理,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其过错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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