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买卖骨灰存放格位行为的效力的答复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08-18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1年07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研〔2001〕52号

施行日期2001年07月09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2001 32号《关于买卖骨灰存放格位行为是否有效问题的请求》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墓内用于存放死者骨灰的格位,具有特定用途,是国家特别管理的设施。除凭火化证明、死亡证明或者为自用目的购买骨灰存放格位外,其他买卖骨灰存放格位的活动违反了 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上一篇:(2002年)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

下一篇:(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