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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共同侵害人未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问题的答复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08-18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1年11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函〔2001〕71号

施行日期2001年11月15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2000]189号《关于对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共同被告人未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对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其他侵害人未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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