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共同侵害人未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问题的答复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08-18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1年11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函〔2001〕71号
施行日期2001年11月15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2000]189号《关于对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共同被告人未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对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其他侵害人未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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