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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对非法倒卖陈化粮行为定性的意见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08-14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高检侦监发[2003]4号

发文日期2003年1月13日

施行日期2003年1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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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对非法倒卖陈化粮行为定性的意见

【高检侦监发[2003]4号】

(2003年1月13日答复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征求意见函)

犯罪嫌疑人刘××、向××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倒卖陈化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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