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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缪绿伟非法经营一案的批复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08-14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2008]刑他字第86号)

发文日期2008年11月28日

施行日期2008年11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超链接:(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缪绿伟非法经营一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缪绿伟非法经营一案的批复

([2008]刑他字第86号)

《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虽然规定盐的批发业务由各级盐业公司统一经营,但并无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1995年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下发的《关于改进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取消了工业盐准运证和准运章制度,工业盐已不再属于国家限制买卖的物品。因此,被告人缪绿伟经营工业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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