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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关于征求对国税函〔2002〕893号文件适用暨x×公司案定性问题意见的函》的回复函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5-03-12 阅读次数: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2008年11月7日

施行日期:2008年11月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部门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关于征求对国税函〔2002〕893号文件适用暨x×公司案定性问题意见的函》的回复函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符合国税函〔2002〕893号文件规定经营方式的应按该文处理,但不符合该文的情形是否认定为虚开,不可一概而论,应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处理。建议公安机关核实××公司是否存在实际经营业务,如果确系“开票公司”,xx公司为甲钢厂的开票行为倾向认定为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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