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最高检监所检察厅《关于对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关于如何理解和确定刑法第86条第3款“未执行完毕的刑罚”的请示〉的答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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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最高检监所检察厅
发文字号〔1999〕高检监发第29号)
发文日期1999年6月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9年6月9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最高检监所检察厅《关于对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关于如何理解和确定刑法第86条第3款“未执行完毕的刑罚”的请示〉的答复意见》
〔1999〕高检监发第29号)
我厅经研究并征求最高法有关部门的意见,认为罪犯陈健被撤销假释后,应根据刑法第86条第3款规定,收监执行从假释之日起未执行完毕的剩余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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