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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最高检监所检察厅《关于对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关于如何理解和确定刑法第86条第3款“未执行完毕的刑罚”的请示〉的答复意见》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08-10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最高检监所检察厅

发文字号〔1999〕高检监发第29号)

发文日期1999年6月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9年6月9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最高检监所检察厅《关于对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关于如何理解和确定刑法第86条第3款“未执行完毕的刑罚”的请示〉的答复意见》

〔1999〕高检监发第29号)

我厅经研究并征求最高法有关部门的意见,认为罪犯陈健被撤销假释后,应根据刑法第86条第3款规定,收监执行从假释之日起未执行完毕的剩余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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