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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在监狱劳动中致伤、致残所引起的国家赔偿如何救济问题的答复》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07-19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5年03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2004〕行他字第15号

施行日期2005年03月10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2005年3月10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监狱对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所作的医疗费、补偿金等处理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以及对该行为不服如何救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罪犯在监狱劳动中致伤、致残所引起的国家赔偿,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程序处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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