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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性质的明传电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07-10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6年07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民一]明传〔2006〕6号

施行日期2006年07月26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民一庭:

现将我院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作出的(2006)民一他字第1号函复转发给你院。

该函明确2006年7月1日以前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为商业保险,请参照执行。

附:(2006)民一他字第1号函复

二00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06) 民一他字第1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5)浙法民一他字第1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与楼棕荣、吴林宵、楼超建、张伏莲、邱朝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案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为商业保险。交通事故损害纠纷发生后,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

2006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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