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08-25 阅读次数:
【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 2005.08.28
【实施日期】 2005.08.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工作文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
(2005年8月28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5年4月5日在伊斯兰堡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合肥律师推荐
-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