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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法官法第十七条“原任职法院”问题的答复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07-04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7年04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2007〕62号

施行日期2007年04月16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第十七条“原任职法院”等问题如何理解的请示》(沪高法[2006]39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原任职法院”,包括该法官曾经担任过审判职务的所有法院。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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