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苏州)调研基地”的答复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06-28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8年09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函〔2008〕87号
施行日期2008年09月24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2008年9月24日 法函[2008]87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2008]225号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苏州)调研基地”。
请严格规范调研基地名称的使用,不断完善工作方案,切实为相关知识产权审判调研工作提供保障。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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