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对案外人财产进行处理的请示》的答复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06-15 阅读次数: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法院执行程序中能否对案外人财产进行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执行程序中案外人无合法依据占有被执行的标的物不动产的,执行法院依法可以强制迁出;案外人拒不迁出,对标的物上的财产,执行法院可以指定他人保管并通知领取;案外人不领取或下落不明的,为避免保管费过高或财产价值减损,执行法院可以处分该财产,处分所得价款,扣除搬迁、保管及拍卖变卖等相关费用后,保存于执行法院账户,通知该案外人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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