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在文书中如何引用修正前、后国家赔偿法名称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06-07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1年02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办〔2011〕35号

施行日期2011年02月25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统一在文书中引用修正前、后 国家赔偿法的名称,现通知如下:

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在文书引用修正前的 国家赔偿法,一律称“199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引用修正后的 国家赔偿法,一律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上一篇:(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彰全...

下一篇:(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浙江一...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