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问题的答复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12-31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2年05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研〔2012〕67号
施行日期2012年05月30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法研[2012]67号 2012年5月30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2012]120号《关于对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案件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是指在法定量刑幅度的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 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是一个量刑幅度,而不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三个量刑幅度。
此复。
合肥律师推荐
-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