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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挪用退休职工社会养老金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2-11-21 阅读次数: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研〔2004〕102号

发布日期:2004.07.09

实施日期:2004.07.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挪用退休职工社会养老金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法研[2004]102号)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你局公经[2004]916号《关于挪用退休职工社会养老保险金是否属于挪用特定款物罪事》收悉。经研究,提供如下意见供参考:

退休职工养老保险金不属于我国刑法中的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特定款物的任何一种。因此,对于挪用退休职工养老保险金的行为,构成犯罪时,不能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而应当按照行为人身份的不同,分别以挪用资金罪或者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200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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