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1-17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24年01月0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4年01月02日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1.范某某、李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29日,被告桑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望江路段附近时碰撞到此时正在高架桥上作业的施工人员范某,致使范某倒地受伤,后范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桑某弃车逃逸。2017年7月13日桑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被告桑某支付了被害人医疗费24794.72元。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8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桑某赔偿原告范某某、李某561883.33元。被告桑某亦因此事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桑某未履行判决,该案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执行后,人民法院即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扣划了被执行人桑某存款24836.5元,查封了被执行人桑某名下车辆,但因未能实际控制,无法处置,未发现桑某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裁判结果】
经人民法院调查,申请执行人范某某、李某家庭生活困难,且范某某为四级伤残,其唯一的儿子因本次事故造成死亡。人民法院调查认为,救助申请人的困难情况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条件,按照《安徽省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对其实施国家司法救助,救助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
【典型意义】
申请执行人子女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家庭生活困难,且申请执行人患有残疾,无法通过诉讼、强制执行获得赔偿。被执行人长期在监狱服刑,无履行能力,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为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基本生存权利,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开展救助,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缓解申请执行人的实际困难。
2.贾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贾某系合肥经开区某小区保安,金某租住于该小区。2020年3月,贾某正在值班,金某因不配合疫情期间进出小区的检查要求与贾某发生争吵,后金某将贾某摔倒在地,致贾某受伤,医院诊断为左膝半月板损伤和左膝关节十字韧带断裂,经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2020年12月,被告人金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金某没有垫付贾某因受伤住院治疗进行韧带移植手术支出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大量费用,亦未赔偿任何费用,后贾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金某赔偿原告贾某各项费用损失82699.71元,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金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贾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找,被执行人金某下落不明且其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贾某受伤后无法正常工作,自身残疾,其父母没有工作、文化较低,还需供女儿念书,家中生活难以为继,贾某出具符合规定的家庭困难证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规定的应予救助情形,遂决定给予贾某国家司法救助金30000元。
【典型意义】
司法救助的社会意义在于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帮助,使其能够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司法救助也是促进法治建设,促进社会稳定和繁荣的重要手段。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我国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中,向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且生活面临窘迫困难的贾某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有效地将国家司法救助与精准扶贫深度融合,这不仅是对困难家庭的物质救助,更是一种心灵上的抚慰。本案体现了司法救助向人民群众传递司法温暖,为困境中的人点亮一束光。
3.朱某某工伤赔偿纠纷申请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合肥某公司劳动争议(工伤)纠纷一案,经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085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3200元;住院护理费39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鉴定费280元,上述合计91926元。因合肥某公司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朱某某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经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随后,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高措施,并依法追加该公司唯一股东为被执行人,仍未执行到财产。人民法院多次前往被执行人王某某住所地查找未果,经现场调查,被执行公司住所地非被执行人公司实际经营地,据申请人朱某某称被执行人公司因经营不善已不再经营,且上述房产均不在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手段,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因家庭生活困难,收入极低,本人为八级劳动功能障碍,家属为二级伤残,家庭为低保户,特请求法院进行司法救助。经人民法院调查,朱某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情况属实。人民法院调查认为,救助申请人的困难情况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按照《安徽省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对朱某某实施国家司法救助,救助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
【典型意义】
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作为一名普通劳动者,因工作原因致伤致残,家属患有严重残疾,家庭生活困难,其工作单位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作为市场主体不再生产经营,人民法院无法通过强制执行兑现胜诉裁判的情况下,为保障胜诉当事人基本生存权利,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开展救助,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缓解申请执行人实际困难。
- 专长:交通事故、伤残赔偿
电话:(微信)15856502022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