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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计价计量规范总价合同价款除另有约定外不予调整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9-04-10 阅读次数:

近日,住建部办公厅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

一、计价

1、工程总承包应采用总价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2、承包人复核发包人的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以及合理利润。

3、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视为承担任何风险意外所产生的费用。

二、投标报价

1、招标图纸和项目清单有不一致,投标人应依据招标图纸进行投标报价。

2、项目清单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的项目,视为此项目的费用己包含在其他项目单价和合价中。

三、合同价款调整

1、合同价款的约定: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时,以投标文件为准。

2、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实施的工程,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高)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了解更多请关注微信公众号:建设工程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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