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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辽01民终7726号宋某某、浙江阿里巴巴闲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12-12 阅读次数: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辽01民终7726号

2023年05月25日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类型民事二审

审理程序二审

审判人员刘春杰

二审法院认为

一是闲鱼公司是否是买卖合同相对方,应否承担退还货款的责任。

二是闲鱼公司提供平台服务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概述

上诉人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浙江阿里巴巴闲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闲鱼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3)辽0104民初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春杰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闲鱼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闲鱼公司返还宋某某货款3799元;2.全部诉讼费由闲鱼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在一审判决中“闲鱼公司已经披露经营者信息,现宋某某要求闲鱼公司退款,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宋某某在补充证据视频中。闲鱼公司清晰明确表述了。在相同证据下明确支持到宋某某退款处理,并告知等待24小时后处理。且商品在闲鱼公司提供的退货地址快递确认签收。在此情况下将宋某某购机款打给经营者。在一审中闲鱼公司提出的《闲鱼社区用户服务协议》第4.8条表示闲鱼不保证争议处理结果符合您的期望,除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外,调处方对争议调处决定免责。本次案件中闲鱼给到的争议处理结果为,退货退款。宋某某按照闲鱼公司的处理意见退货后,闲鱼公司故意将款项打给卖家。且闲鱼公司在此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在宋某某与闲鱼公司电话沟通过程中闲鱼公司清晰表示了“问题在于卖家”,“退货就是做一个数据”,“卖家在同样问题表述下闲鱼公司不予认可,直接打款于宋某某”。期间多次与闲鱼公司沟通,闲鱼公司的给出的答复均为“已支持退款耐心等待”。本案件中闲鱼公司没有按照其争议调处结果进行处理,存在重大过失。其次闲鱼公司也没有按照在退货期间对宋某某明确的承诺的约定进行。最后商品退货后闲鱼公司直接违反全部承诺的情况将宋某某的购机款打给卖家。

被上诉人闲鱼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宋某某提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均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宋某某的全部上诉请求。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一、闲鱼公司为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并非案涉交易合同的相对方,有关合同义务、违约责任等应由合同相对方各自承担,闲鱼公司无须承担本案赔偿责任。闲鱼公司系“闲鱼”APP、闲鱼网站(×××.com)及小程序(以下简称“闲鱼社区”)的所有者和运营者。闲鱼社区是为用户提供便捷交易服务的在线闲置资源交流社区,只是提供信息发布的平台,并非信息发布者,该平台上的所有商品信息均由卖家用户自行发布。闲鱼公司不能控制交易所涉及的物品的质量、安全或合法性、商贸信息的真实性或准确性,以及交易方履行其在交易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的能力。且在本案中,宋某某为买家,案外人刘尉为卖家,闲鱼公司并非涉案购物合同的相对方,故有关合同义务、违约责任应向卖家刘尉主张并由其承担,闲鱼公司作为仅提供信息服务的平台、非合同相对方,无需承担有关的合同责任。另在诉讼中,闲鱼公司已经通过举证的方式向宋某某提供了卖家的相关信息,宋某某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二、闲鱼公司并非司法、行政部门,仅能根据普通人认知及所了解事实提供调处服务,该调处服务不影响宋某某采取其他纠纷解决途径维护权利,闲鱼公司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以调处结果苛责闲鱼公司承担责任。闲鱼社区提供调处服务是基于社会责任和为消费者提供便利渠道化解纠纷,但闲鱼社区并非专业的调解/审判机构,调处结果不代表司法裁判结果、不影响宋某某采取其他纠纷解决途径维权,也并未因此获利,因此要求闲鱼承担调处行为的赔偿责任,与其权利义务不相符。除故意或重大过失外,闲鱼应对调处决定免责。《闲鱼社区用户服务协议》第4.4条交易争议处理【交易争议处理途径】条款明确告知用户,闲鱼社区调处服务仅为用户可用于解决纠纷的途径之一,“如您依据闲鱼社区规则使用闲鱼社区的争议调处服务,则表示您认可并愿意履行闲鱼社区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根据其所了解到的争议事实并依据闲鱼社区规则、调处机制所作出的调处决定(包括调整相关订单的交易状态、判定将争议款项的全部或部分支付给交易一方或双方等)。如您对社区调处决定不满意,您仍有权采取其他争议处理途径解决争议,但通过其他处理途径未取得终局前,您仍应先履行调处决定。”因此,闲鱼的调处结果并未实际损害宋某某救济的合法权利,宋某某仍可通过司法渠道等其他方式解决纠纷。《闲鱼社区用户服务协议》第4.8条责任限制【调处决定】中也详尽提醒:“在社区争议调处服务中,闲鱼及其员工、小法庭评审员等用户或合作方并非专业机构、人士,仅能以普通人的认知对用户提交的凭证进行判断。因此,闲鱼不保证争议处理结果符合您的期望,除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外,调处方对争议调处决定免责”。三、更为重要的是,闲鱼公司作为平台方并不实际参与到买卖双方合同的履行,如果要对本案卖家履行合同义务是否存在问题进行判断至少要在买卖双方充分提供证据的情况下由法院来判定,而在此之前,宋某某是否实际存在损失都不确定,何来平台存在过错的可能。综上,闲鱼公司作为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并非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且已履行了网络平台应尽的注意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宋某某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贵院依法驳回宋某某针对闲鱼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闲鱼公司的合法权益。

宋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闲鱼公司退还宋某某平板电脑款3799元;2.诉讼费由闲鱼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原告于2022年11月15日在被告闲鱼网上购买小天才儿童手表专营店支付3799元购买步步高家教机S6(8+256)学习护眼平板一台。原告于2022年11月18日收到,2022年11月21日,原告拆箱时发现平板电脑盒内为5号电池与充电宝,并非原告所要购买的平板电脑。随后原、被告进行沟通,被告进行了调处并提供了商家退货信息。现原告诉至一审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原告平板电脑款3799元。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为电子商务提供支付结算等服务。本案中原告陈述其购物后,就其诉求被告进行了调处,且被告已经披露经营者信息,现原告要求被告退款,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宋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二审中,上诉人宋某某与被上诉人闲鱼公司均未提交新的有效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宋某某与被上诉人闲鱼公司之间属合同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双方庭审陈述、举证、质证及答辩,可以确认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有二:一是闲鱼公司是否是买卖合同相对方,应否承担退还货款的责任。二是闲鱼公司提供平台服务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争议焦点一。经查,闲鱼公司为买方双方提供交易场所的平台,为双方交易提供商品信息、支付中介服务、矛盾调解等服务内容。但闲鱼公司并非买卖合同中的一方,故宋某某无权依据买卖合同关系,要求闲鱼公司返还货款。

关于争议焦点二。宋某某主张闲鱼公司作为交易平台存在过错,应当赔偿损失的问题。宋某某主张其按照闲鱼公司的处理意见退货后,闲鱼公司故意将款项打给卖家,存在过错。宋某某收到货物后,未及时反馈货物有关问题,闲鱼公司依据平台的规则向商家付款,属正常的付款程序,并无明显过错,其该项主张,理由不足。关于宋某某所称,闲鱼公司没有按照其争议调处结果进行处理,违反承诺,存在重大过失。闲鱼公司非司法机关,其在提供平台服务的过程中,同时向买卖双方提供纠纷调解和处理的服务,其调解的结果,没有强制执行力,商家不遵守调解结果或者不履行调解结果是商家本身是否违反承诺、是否诚信经营的问题,与居中调解的平台无关。庭审中,宋某某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闲鱼公司在此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有效证据。其该项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宋某某提出的其他主张,理由不足,无有效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且有些问题,在一审中已作出较为明确的说明与认定,此不赘述。

综上,宋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宋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春杰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高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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