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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405刑初118号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1-05 阅读次数:

案  由    交通肇事    

案  号    (2020)皖0405刑初118号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皖0405刑初118号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八检一部刑诉[2020]Z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1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天慈、被告人马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8月29日1时50分许,被告人马某1无证驾驶皖D×××××号小型轿车在淮南市八公山区舜岳水泥厂门前路段由北向南行驶时,将睡卧在道路上的余国明轧伤,余国明经淮南市新华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此次事故经淮南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八公山大队现场勘查、调查认定:马某1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将被害人轧伤致死,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在肇事后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归案后如实供述,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达成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方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事故现场录像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马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29日1时50分许,被告人马某1无证驾驶皖D×××××号小型轿车在淮南市八公山区舜岳水泥厂门前路段由北向南行驶时,将睡卧在道路上的余国明轧伤,余国明经淮南市新华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此次事故经淮南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八公山大队现场勘查、调查认定:马某1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

另查明,在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某1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警方处理。再查明,2020年9月20日被告人马某1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方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1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马某1在事故发生后,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警方处理,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马某1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1所在社区亦评估其符合矫正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马凤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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