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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豫法民一终字第00231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1 阅读次数:

案  号: (2014)豫法民一终字第00231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股权转让纠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合 议 庭 :  朱正宏马娜卢红丽
审理程序: 二审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专飞、陈荣银与被上诉人冯祥会、原审被告王金宝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冯祥会于2014年1月22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王专飞、陈荣银、王金宝连带赔偿其损失464.2497万元。原审法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2014)安中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王专飞、陈荣银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王专飞、陈荣银的委托代理人杨军到庭参加诉讼,冯祥会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海斌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王金宝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中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王专飞、陈荣银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939元,予以退还。

审判人员

审判长卢红丽

代理审判员朱正宏

代理审判员马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作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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