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关于拟上市公司重大违法的认定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0-06-29 阅读次数:

(1)重大违法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且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行为。原则上,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均属重大违法行为,但处罚机关认定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且能依法作出合理说明的除外。

对行政处罚不服正在行政复议或诉讼的,不影响对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但可申请暂缓作出决定。

(2)处罚机关包括工商、税务、海关、环保、土地、财政、审计等部门,其他有权部门作出的处罚如对公司有重大影响也在此列,尽职调查时要全面调查。

(3)重大违法行为的起算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

(4)若拟上市公司经常被处罚对审核还是有不利影响。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不能有犯罪行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违法行为,犯罪行为不仅关注36个月内的,参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要求,从个人(企业)的诚信、犯罪的性质、与发行人的紧密度、主观意识、刑期长短等综合判断。

(6)犯罪行为在报告期外、处罚在报告期内,是否构成“最近36个月无重大违法行为”该等行为从严把握,不符合上市的条件。

(7)实际控制人在服刑期间,虽然首发管理办法没有规定,但认为实际控制人的要求应比高级管理人员更为严格,因此,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

(8)发行人在申报期内受到过环保、税务、工商等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通常保荐机构会建议发行人请处罚部门出具有关认定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证监会认为,保荐代表人还有自己的判断和分析,不能简单地依靠处罚部门出具的认定来下结论。

如海关对发行人处罚超过1000万元,即使处罚机构出具文件认为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保荐人仍需要具体分析。

上一篇: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的相...

下一篇:基金减仓新兴成长小盘股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